(2017)湘0381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747号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湘乡市工贸新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中辉,系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育段支行行长。被告:贺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育段乡。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思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