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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23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微微、王浩然、石寿太、王清叶、哈尔滨市百业顺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安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石微微,王浩然,石寿太,王清叶,哈尔滨市百业顺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焦安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23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微微。被执行人王浩然。被执行人石寿太。被执行人王清叶。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百业顺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安秋。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2.8872万元,未执行标的为32.887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石微微有GMS房车车辆一台被申请人扣留,因该车俩未办理落户手续法院无法对该车辆查封扣押及处置,申请人申请双方自行处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洪军审判员  张志斌审判员  孟祥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