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30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海军与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坝州壤塘县交通运输局、四川仁德建材有限公司、宁华友、钟顺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壤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壤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军,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坝州壤塘县交通运输局,四川仁德建材有限公司,宁华友,钟顺华,王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30民初213号原告罗海军,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川县。委托代理人欧阳小兵,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16号附3号14-1。法定代表人唐爱群,董事长。被告阿坝州壤塘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壤塘县罗吾塘中街113号。法定代表人梁生平,局长。被告四川仁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中街98号3楼5号。法定代表人蒋世伟,职务总经理。被告宁华友,男,1969年9月7日出生。被告钟顺华,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被告王强,男,藏族,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县。原告罗海军与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坝州壤塘县交通运输局、四川仁德建材有限公司、宁华友、钟顺华、王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海军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军撤回对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阿坝州壤塘县交通运输局、四川仁德建材有限公司、宁华友、钟顺华、王强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海军负担。审 判 长 班马罗依代理审判员 贾 文 会人民陪审员 邓 祖 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富 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