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秀芬、姚家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芬,姚家心,薛利,蒙阴县顺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98号申请人:刘秀芬,女,住平原县。申请人:姚家心,女,住平原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庆,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薛利,男,38岁,住蒙阴县。被申请人:蒙阴县顺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负责人:孙昌芹,经理申请人刘秀芬、姚家心与被申请人薛利、蒙阴县顺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薛利驾驶的鲁Q×××××(鲁QZL**挂)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担保人隋永伟自愿提供其名下鲁N×××××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薛利驾驶的鲁QZL**挂车予以查封;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车辆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福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