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75号李湘松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湘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75号罪犯李湘松,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作出(2015)新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湘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日被送交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1年10月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其后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又于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对罪犯李湘松报请的减刑建议��。本院审查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的撤回报请减刑建议书及材料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李湘松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