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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6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云南蓝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630-1号申请执行人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丽江市玉龙县拉市乡吉余行政村。法定代表人王鹏,总经理。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州建筑公司。住所: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镇龙泉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杨鸿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蓝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滇池路沁园6幢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廖村荣,执行董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丽中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丽江林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84185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人书面告知我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2015)昆执字第6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昆执字第63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