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严金枝、李新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金枝,李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严金枝,女,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李新建,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朱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仲裁字(2007)武仲硚调字第185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建3日内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新建的银行存款167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