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宗坤与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坤,吴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664号原告:刘宗坤,。被告:吴国珍,。原告刘宗坤诉被告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定于2017年4月20日开庭。刘宗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宗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大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