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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刘宗坤与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坤,吴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664号原告:刘宗坤,。被告:吴国珍,。原告刘宗坤诉被告吴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定于2017年4月20日开庭。刘宗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宗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大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