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93号周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82刑初93号公诉机关凤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1997年6月29日生于丹东市,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丹东市。2016年6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再次取保候审。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丽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0时20分许,凤城市公安局民警对凤城市第一中学对面女子胡同2单元501室凤城市居民白某的住处检查时,查获被告人周某在其朋友白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藏匿在该处的13袋白色晶体。经鉴定,13袋白色晶体共重11.37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7年4月19日经医院诊断为中期妊娠。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白某、刘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丹东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属怀孕的妇女,且犯罪情节较轻,应当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纸盒一个。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霍 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女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