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赛有政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赛有政,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赛有政。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经理。申请执行人赛有政与被执行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59484.84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0)文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光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