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亮贩毒、高卫才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高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2001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寄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同年11月30日解回鹤岗。2016年12月9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被告人高卫才(曾用名高大伟),男,197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2016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抓获并行政拘留5日,当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9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卫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巩月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高卫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高卫才、陈亮通过微信联系买卖冰毒及麻古,次日,陈亮通过重庆市九龙坡区圆通速递石桥铺店向高卫才邮寄毒品,高卫才通过微信三次转账付给陈亮人民币共计3200.00元。同年11月7日,高卫才在鹤岗市工农区先锋超市取到陈亮邮寄的包裹,行至先锋小区4号楼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收到的邮包中搜查出19.677克冰毒,1.940克麻古,并在高卫才住处搜查出0.531克冰毒。同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蜜城小区将陈亮抓获,在其身上收缴冰毒6.662克,麻古0.389克。涉案冰毒及麻古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检验鉴定:收缴的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综上,被告人陈亮贩卖冰毒26.339克、麻古2.329克;被告人高卫才非法持有冰毒20.208克、麻古1.94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高卫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快递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手机微信截图、手机两部、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封存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鉴定书、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及光盘、视频资料光盘、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陈亮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卫才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在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卫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贩卖毒品构成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亮、高卫才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亮、高卫才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27年3月20日止)二、被告人高卫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及红米手机各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凤雷审 判 员 :宋文豪人民陪审员 :周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宏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