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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姚魁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魁,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暂住浙江省。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姚魁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镇海区庄市街道勤勇村琴涌家园店面房A-17号姚琴超市内,提供场地、赌具,供赌客沈某、倪某等人以“推牌九”、“接黄龙”的方式赌博。期间,被告人姚魁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姚魁在该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魁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姚魁的户籍证明、抓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浙江省法院执行款票据,证人沈某、倪某、张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魁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姚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且能退缴赃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姚魁退缴的违法所得八千元,依法应予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姚魁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姚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乾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滕爱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