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高爱爱、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爱,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高爱爱,女,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执行人XX,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本院在执行高爱爱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北县支行处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张北县支行账户62×××86。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颖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