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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梁光荣与张宸銘、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荣,张宸銘,刘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梁光荣,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张宸銘,曾用名张秀辉,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玉香,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梁光荣与被执行人张宸銘、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光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梁光荣与被执行人张宸銘、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借款本金1207500.00元及利息295408.77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张宸銘、刘玉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光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宸銘、刘玉香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梁光荣与被执行人张宸銘、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宸銘、刘玉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光荣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