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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小芳与陈宝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芳,陈宝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民初3424号原告:王小芳,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陈宝平,男,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项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崔,男,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小芳与被告陈宝平、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险深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素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芳,被告富德财险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崔已经到庭。被告陈宝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原告王小芳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事故损失44618.26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3118.26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0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情况(一)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划分及案件情况2016年12月27日12时20分许,被告陈宝平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路段时,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王小芳发生碰撞,由此造成原告王小芳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宝平驾车离开现场,后于2017年1月23日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投案自首。本次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陈宝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小芳无责任。(二)保险情况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粤B×××××号小型轿车由被告富德财险深圳公司承保。有责限额122000元(医疗费、死亡伤残、财产损失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事发在保险期间内。无。(三)原告的损失和认定理由1.医疗费13118.26元。住院费用10947.74元,门诊费用498.52元、590元、1082元,有相应的医疗发票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原告提交了“加强营养”医嘱,本院酌情支持500元。3.后续治疗费原告未能提交相应的医嘱或鉴定报告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4天,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100元/天×14天=1400元。5.护理费原告诉请护理费按照50元/天计算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为50元/天×14天=700元。6.误工费原告住院14天,全休3个月,误工时间为104天。原告主XX均工资为3000元/月,并提交证明(2份)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误工费为3000元/月÷30天/月×104天=104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8.备注原告确认被告陈宝平垫付1000元,该确认并未损害被告陈宝平的利益,因此,本院予以确认。裁判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述损失第1-4项损失合计为15018.26元,由被告富德财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予以赔偿原告10000元;第5-7项损失合计为11100元,由被告富德财险深圳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赔偿原告11100元;超出交强险的5018.26元,由被告陈宝平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5018.26元。扣减被陈宝平垫付的费用1000元,被告陈宝平仍需赔偿原告5018.26元-1000元=4018.26元(四舍五入为4018.3元)。被告富德财险深圳公司赔偿原告10000元+11100元=21100元。对于原告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小芳21100元;二、限被告陈宝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小芳4018.3元;三、驳回原告王小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7.73元。由原告王小芳负担200.73元,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216元,被告陈宝平负担41元。原告王小芳在起诉时已预交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锦嫦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