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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旭与廖徳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旭,廖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旭,男,生于1979年8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廖徳海,男,生于1965年1月20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何旭与执行人申请人廖德海于2017年4月16日达成了以被执行人廖徳海于2010年在达川区修建的面积180平方米左右的两层砖混结构楼房抵偿其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旭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何旭撤回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民初3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载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其期间自和解协汉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