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执字第00261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江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枫之贵科技环保木业有限公司、陈巍、耿秀滨、谭宪海、何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江支行,哈尔滨枫之贵科技环保木业有限公司,陈巍,耿秀滨,谭宪海,何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哈执字第00261号之十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中山路114号。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枫之贵科技环保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乡邓家村。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满族,哈尔滨枫之贵科技环保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26号1单元101室。被执行人:耿秀滨,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小区5楼1205室。被执行人:谭宪海,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南市街广电小区1栋1单元101室。被执行人:何莉,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江南派出所沿江办事处2委3组54号英豪中学2号2单元604室。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香江支行申请执行哈尔滨枫之贵科技环保木业有限公司、陈巍、耿秀滨、谭宪海、何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宇审判员 谢宁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