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6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6556张强与临泉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刘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临泉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刘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6556号原告:张强,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临泉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张新镇张集村尚小庄,组织机构代码39612482-6号。法定代表人:刘忠。被告:刘忠,男,1979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强与被告刘忠、临泉县瑞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4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汝成审 判 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李 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