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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0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吴国青诉田井抽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青,田井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0民初50号原告:吴国青,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四川扶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田井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承珍,女,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吴国青与被告田景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吴国青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吴国青负担。审判员  陈雪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洪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