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02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伍正飞与王瑜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正飞,王瑜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伍正飞,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瑜麟,女,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关于伍正飞与王瑜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云05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伍正飞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瑜麟返还给申请人伍正飞押金及租金2454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瑜麟自动履行执行款(押金及租金)2454元,交纳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0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王黎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