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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赖满明抢劫罪刑罚变动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刑更190号罪犯赖满明,男,1969年4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2007)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赖满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2009年12月18日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河中法刑执字第17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农六法刑执字第013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兵六刑执字第02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赖满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审核表》、《贫困证明》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经审核,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对该罪犯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赖满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获监区表扬6次,监狱表扬3次;2015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一、二、三季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积分名列一监区二分监区128名罪犯排名第6名。该罪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限内狱内大帐汇款6000元,消费5095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赖满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该罪犯在本次减刑期内有全部履行罚金刑的能力,但未积极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裁定如下:对罪犯赖满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李红江审判员  孙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