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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5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姚伟诉廊坊市童脉商贸有限公司、汉臣氏(沈阳)儿童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廊坊市童脉商贸有限公司,汉臣氏(沈阳)儿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304号原告:姚伟,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廊坊市童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法定代表人:孙琼。被告:汉臣氏(沈阳)儿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法定代表人:成方争。原告姚伟与被告廊坊市童脉商贸有限公司汉臣氏(沈阳)儿童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姚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伟撤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绵阳市中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晴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