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齐桂、李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齐桂,李才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15号申请人:张齐桂,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家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才华,男。申请人张齐桂与被申请人李才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4485.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才华的银行存款114485.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少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