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4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唐美玲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89号申请执行人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唐美玲。本院在执行英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唐美玲行政处罚一案中,唐美玲于2017年4月18日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4行审166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