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冯进行与汝州市鑫瑞沙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进行,汝州市鑫瑞沙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3623号原告:冯进行,男,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汝州市鑫瑞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陵头镇段子铺村马窑西坡,注册号:410482100000268(1-1)。法定代表人:牛法成。原告冯进行诉被告汝州市鑫瑞沙石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冯进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进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亚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