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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民初1855号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蚌埠市兴中路438号迎河碧水湾花园32号楼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00000037016(1-1)。法定代表人:房昊,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花月路211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7045642182。法定代表人:张益,该公司经理。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陈良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良良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顺、张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4072元及自2014年11月18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关于怀远中鼎时代广场屋面《泡沫混凝土承揽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方式为清包,单价为120元每立方米,待施工完毕后,工程款根据具体施工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并于2014年11月18日完成施工。经双方结算,施工量为450.6立方米,总计款为54027元,被告支付2万元,尚欠原告34072元。工程结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员工证明一份,证明张全顺是原告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签订了涉案合同;3、被告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4、承揽合同一份、结算单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承揽合同的事实及工程结算情况和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4072元的事实;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文件一份、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3份、联系单一份,证明陈良良是被告承建涉案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原告承揽的工程是被告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因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和庭审时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是蚌埠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中鼎文化广场1#、2#、3#楼和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单位。陈良良是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任命的中鼎文化广场项目部项目经理。2014年7月31日,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怀远中鼎文化项目部与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泡沫混凝土承揽合同》一份,陈良良作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怀远中鼎文化项目部的代表人在合同落款处“发包方代表”处签名,被告代表人张全顺在合同落款处“承包方代表”处签名,并加盖原告的印章。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中鼎文化项目部;单价:120元/立方米;结算方式:按图计算,本工程屋面份二次浇注,浇注完毕经验收合格后15天内支付工程款的80%,剩余款项经屋面整体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还约定其他有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14年11月18日工程完工后,由现场总负责人王连彬填写,张全顺和陈良良均签名的《浙江宏宇建筑中鼎文化广场项目班组进度款审批表》确认,原告的工程范围1#、2#、3#楼及商铺屋面,总工作量为450.6立方米,累计付款54072元,本期支付(元)空白。2015年9月7日,被告承建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原告的工程款被告仅支付20000元,尚欠34072元一直未付,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陈良良作为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任命的中鼎文化广场项目部项目经理,其代表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怀远中鼎文化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泡沫混凝土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项目部是被告设立的机构,其不具有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量,被告接收后并经验收合格,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没有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拖欠工程款期间的违约金。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违约金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缺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浇注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的具体时间和屋面整体验收合格的时间,2015年9月7日,被告承建的工程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因此违约金的计算起点,应根据合同约定从2015年10月7日开始计算。原告请求从2014年11月18起计算违约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蚌埠市昊天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34072元及违约金(以340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工程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欠条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计326元。由被告浙江宏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绍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梅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