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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3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童国伟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国伟,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执3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童国伟,男,汉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7320-8,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韩建清,该公司总经理。童国伟与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作出的(2016)宁仲调字第098号仲裁调解书确认:一、被申请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2016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童国伟一次性归还借款500万元;二、本案仲裁费58388元,由申请人童国伟承担。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用不再退回;三、被申请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2016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申请人童国伟500万元。则被申请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童国伟承担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230万元、律师费154500元及仲裁费58388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童国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向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经查询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童国伟同意等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不动产部门办理完毕不动产的报备手续后,可执行不动产财产。现因青海禾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不动产报备手续所需期限无法确定,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仲调字第96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忠审判员  褚永发审判员  吴占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