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汪五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五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6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五义,男,1992年1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贵州省修文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6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五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五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五义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虞城网咖,趁被害人魏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滑落到地上的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iPhone6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iPhone6手机1部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汪五义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汪五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五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五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五义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至常熟市虞山镇虞城网��,趁被害人魏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魏某iPhone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0元。2016年7月11日22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常熟市虞山镇银宇网吧将被告人汪五义抓获。案发后,赃物iPhone6手机1部已经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汪五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魏某的陈述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退赔谅解协议书、谅解书,监控录像及截图,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五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以惩处。被告人汪五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五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五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