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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43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已与被告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