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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中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中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中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78号惠通陆华大厦1-406,组织机构代码67146534-3。法定代表人张忠,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西安市未央区赵家堡工业园天台二路北1号房,实际经营地西安市西三环与石化大道十字向南路西200米,组织机构代码05478461-3。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被执行人郑克斌,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王坤,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海中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亦均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陕西御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克斌、王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卫国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