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大务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大务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34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济宁康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业,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大务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秀峰,主任。变更保全申请人济宁康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李营街道办事处大务屯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鲁0811民初345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赵兴业位于××的担保房产。变更保全申请人济宁康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潘跃镇位于××的房产(房权证古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潘跃镇位于××的房产(房权证古字第××号)一处。二、解除对担保人赵兴业位于锦华组团1号楼东单元五层西户房产(房权证济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