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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冀州市春月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世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春月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世有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330号原告:冀州市春月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广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该公司职工。被告:大连世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法定代表人:张世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合颖,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冀州市春月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世有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冀州市春风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州市春风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冀州市春月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春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