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10号罪犯刘昭昭减刑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昭昭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05刑更10号罪犯刘昭昭,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10月28日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2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5)邵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昭昭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0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3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同月十八日,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向本院提出《提起撤销材料报告》,提请撤销对罪犯刘昭昭的减刑材料。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因材料不全,提请撤销对罪犯刘昭昭呈报减刑建议及材料,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对罪犯刘昭昭的减刑建议书及案卷退回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