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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寇治宏与郭国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治宏,郭国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甘1002执10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寇治宏,住庆阳市。被执行人郭国海,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治宏与被执行人郭国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国海于2016年9月30日被我院依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郭国海委托亲属从开发商手中拿来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496号庆阳市幸沁聚缘住宅小区*号楼*号房屋(面积为126.12㎡)房屋买卖合同一份。郭国海对履行判决有积极态度,对被执行人郭国海予以提前解除拘留,被执行人郭国海在提前解除拘留后履行了执行款355000元,下剩182473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国海名下甘*号金杯牌汽车车户已查封,甘肃银杏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为被执行人郭国海所有,我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寇治宏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0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寇治宏发现被执行人郭国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任向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