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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执字第7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斗海与杨大伟、徐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斗海,杨大伟,徐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字第7728号申请执行人韩斗海,男,1963年1月2日出生,53岁,汉族号码320823196301021279,住沭阳县。被执行人杨大伟,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31岁,汉族号码321322198506280457,住沭阳县。被执行人徐小玲,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32岁,汉族号码321322198408200644,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韩斗海与被执行人杨大伟、徐小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6562.11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杨光阳审 判 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