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海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仝炳昌与任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炳昌,任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海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仝炳昌,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庆大街*号。被执行人任文海,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小滩村。申请执行人仝炳昌与被执行人任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春蓬审判员 辛洪波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