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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正宁县周家镇燕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燕万福、计拉娃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周家镇燕家村村民委员会,燕万福,计拉娃,燕亚雄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330号原告:正宁县周家镇燕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周家镇燕家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刘军灵,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良,任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玺明,正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燕万福,男,193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宁县,农民。被告:计拉娃,女,194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宁县,农民。系燕万福之妻。第三人:燕亚雄,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正宁县,农民。系燕万福之孙。原告正宁县周家镇燕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燕家村委会)与被告燕万福、计拉娃、第三人燕亚雄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家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良、赵玺明、被告燕万福、第三人燕亚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计拉娃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燕家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退出所占原告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原告所属燕家村二组村民。2013年上半年在华能正宁电厂的征地拆迁中,二被告的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为此已给二被告进行了补偿。当时因二被告无房居住,原告就将村委会文化广场上的二间活动板房借给二被告居住,同时给二被告发放临时安置房。3月原告为包括二被告在内的所有拆迁户划拨了宅基地。同年9月被告的房屋建成,却拒不归还借用原告的房屋,理由是其所建房屋被第三人占用。自2013年至今,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归还活动板房,但二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请。燕万福辩称,2013年上半年在华能正宁电厂的征地拆迁中,二被告的房屋被拆迁后,因无房居住,经原告同意,被告才居住在了原告的二间活动板房以做过渡。但在拆迁时,因被告的诸多遗留问题未解决,被告不同意搬迁,原告承诺,在被告搬迁后将给被告解决所有的遗留问题。但时至今日,被告的以下问题仍未得到解决:1、被告的户口簿共三人,包括被告夫妻二人和女儿燕花妮,补偿费只发放了被告二人的,没有给燕花妮发放;2、原告欠被告14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没有支付;3、原告拖欠被告3000元拆迁奖金未支付;4、被告与儿子燕忠刚、孙子燕亚雄(第三人)系三户,原告给拆迁户划拨宅基地时,只给被告与燕忠刚进行了划拨,没有给燕亚雄划拨。在以上问题未解决前,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计拉娃未到庭,书面答辩意见与燕万福的答辩意见相同。第三人燕亚雄述称,2013年上半年在华能正宁电厂的征地拆迁中,规定给每个拆迁户可以划拨一处宅基地,第三人与父亲燕忠刚、爷爷燕万福系三户,按规定本应划拨三处宅基地,但后来只划拨了两处,第三人以为是给第三人和父亲划拨的,就在其中一处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屋。原告却说第三人修建房屋的宅基地是第三人的爷爷的,第三人无划拨资格,不能给划拨。为此,第三人多次找原告与镇政府,至今没有解决。只要原告给第三人划拨宅基地,第三人可以将建成的房屋让给被告居住,由被告归还原告活动板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上半年因建设华能正宁电厂,二被告的承包地被征收,住房需要拆迁,为此相关部门对二被告的承包地和房屋按规定进行了补偿。二被告拆迁后暂无房居住,原告就将村委会文化广场上的二间活动板房借给二被告居住。3月原告为包括二被告在内的所有拆迁户划拨了新的宅基地。同年9月,第三人在被告新划拨的宅基地上建房。之后,原告即要求二被告归还借住原告文化广场的活动板房,二被告以原告未给其孙子第三人燕亚雄划拨宅基地及在拆迁中有诸多遗留问题未解决为由,拒不归还借用原告的房屋。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三:一、本案法律关系的确定;二、二被告应否归还原告的二间活动板房;三、二被告的辩解主张应否支持。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的确定。本案是二被告在征地拆迁后因无房居住,原告自愿将其二间活动板房无偿借用给二被告居住而发生的纠纷,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二被告居住案涉房屋构成侵权,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应否归还原告的二间活动板房。前已述及,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无偿借用合同关系,该借用合同形成之缘由,是因为二被告在拆迁后暂无房居住,且年事已高,原告为了照顾二被告,才无偿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借给二被告居住,以做过渡。当时双方就此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其”以做过渡”的合意,二被告在其答辩中明确表示认可。所谓过渡,意即暂时居住,待二被告新房建成后即应归还所借房屋。但在2013年9月,原告已给二被告划拨新的宅基地,二被告也已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后,二被告却将其新划拨的宅基地让其孙子第三人建房,后又以原告未给第三人划拨宅基地及其有其他问题未解决为由,在原告数年多次索要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借用的房屋,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二被告应及时归还借用原告的房屋。关于二被告的辩解主张。二被告不同意归还借用原告的房屋,理由是在征地拆迁后,原告未给第三人划拨宅基地以及在拆迁中相关部门未给其女儿燕花妮发放土地补偿费、拖欠其14个月过渡安置费和3000元拆迁奖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的辩解主张与本案诉争无关联性,本院对之不做审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无偿借用房屋的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第三人与本案原被告诉争无涉,其主张本院不做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燕万福、计拉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借用正宁县周家镇燕家村村民委员会的二间活动板房。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燕万福、计拉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向龙人民陪审员  樊旺鹏人民陪审员  王晓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