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5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桂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5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桂梅,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4日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郸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吴杰、侯辉,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桂梅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宗凯、被告人杨桂梅及其指定辩护人吴杰、侯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3日中午12时22分许,被告人杨桂梅在郸城县中心街郸杰超市四楼服装区,盗窃失主赵红涛现金1000元。2、2016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杨桂梅在郸城县中心街郸杰超市三楼,盗窃失主李华丽现金600元。3、2016年2月4日下午1时38分许,被告人杨桂梅在郸城县中心街郸杰超市四楼服装区,盗窃失主杨晨风现金700元、一张银行卡、三张会员卡。4、2017年1月1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桂梅在郸城县洺南办事处楼下“曼朵菲”服装店内,盗窃失主董小丽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580元,一个钥匙。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桂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董小丽、赵红涛、李华丽、杨晨风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桂梅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够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桂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侯良清审判员  胡晓艳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