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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永军与汤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军,汤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被执行人汤先平。关于杨永军与汤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永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汤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杨永军与被执行人汤先平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见,且申请人杨永军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3102执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