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2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永军与汤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军,汤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2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被执行人汤先平。关于杨永军与汤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永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0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汤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杨永军与被执行人汤先平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意见,且申请人杨永军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3102执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海审判员 董诗周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