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洋、左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左立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925号申请人:刘洋,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左立红,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刘洋与被申请左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洋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左立红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与祁门路交叉口西南处新地中心×栋×层办××号(备案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洋、案外人左兆俊向本院提供其位于宿州市二中路百货站宿舍×幢××室(产权证号:20××99)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左立红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潜山路与祁门路交叉口西南处新地中心×栋×层办××号(备案号:××)房屋,查封期限3年。二、查封申请人刘洋、案外人左兆俊作为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二中路百货站宿舍×幢××室(产权证号:20××99)房屋,查封期限3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丽清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