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元霞、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元霞,王文明,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霞,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明,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审被告:王斌,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诉人李元霞因被上诉人王文明、原审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元霞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元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准许李元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元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洁审判员 钱岚审判员 程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阳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