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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甄成德、张会琴、甄亚琛、杜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甄成德,张会琴,甄亚琛,杜凯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93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姚中青。被执行人:甄成德,男,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会琴,曾用名张会勤,女,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甄亚琛,男,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杜凯歌,女,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甄成德、张会琴、甄亚琛、杜凯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2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张会琴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170000元。(2017)豫0482民初25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