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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桂兰与聂卫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兰,聂卫国,李桂秋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第239号原告:李桂兰。被告:聂卫国。被告:李桂秋。原告李桂兰伟诉被告聂卫国、李桂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桂兰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兰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兰负担。审 判 长  何建文人民陪审员  董玉民人民陪审员  李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