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敬凯、王素琴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凯,王素琴,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凯,男,1964年1月13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沈阳市。申请执行人王素琴,女,1963年2月5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沈阳市。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李玉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敬凯、王素琴与被执行人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于 泳执行员 喜恒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