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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军桥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桥,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新平,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军桥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7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