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万亮亮与夏阳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亮亮,夏阳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924号原告:万亮亮,男,1985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被告:夏阳奎,男,1975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原告万亮亮诉被告夏阳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250元,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高艳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