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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敖英环与被执行人宋四清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XX,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377号申请执行人敖XX,女。被执行人宋XX,男。申请执行人敖XX与被执行人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1号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该调解书第二条,即被执行人宋XX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XX号XXX室的住房一处(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07510XXXX-XX-X-XX**)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敖XX名下。因委托法院未邮寄该案房屋产权过户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案终结该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2日,本院依职权将该案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照委托法院的委托,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将被执行人宋XX名下坐落于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XX号XXXX室的住房一处(西安市房权证莲湖区字第107510XXXX-XX-X-XX**)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敖XX名下。现本案委托执行事项执行完毕。本案无执行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4执恢37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露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