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8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潘兆茹与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兆茹,王晓辉,潘兆茹,王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502号原告潘兆茹。被告王晓辉。原告潘兆茹诉被告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潘兆茹、王晓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中间人姜云清介绍相识。被告因做买卖资金周转不足,于2015年1月3日经姜云清介绍向原告借款6万元,月利1.2分,并约定半年内给付一半欠款,2015年底全部还清。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份给付原告欠款5000元,并将被告饲养的229只肉食鹅(共计卖6900元)抵顶欠款,现被告尚欠原告本金48000元。原告身体多病,急需此款治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8000元及每月按1.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欠条一枚。用以证实2015年1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2015年6月1日还款30000元,2015年年底还款30000元。被告辩称,其不欠原告钱。其是在姜云清处借款50000元,2012年还了姜云清37000元,现还欠姜云清本金13000元,约定月利1.2分。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日,被告在中间人姜云清的介绍下,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约定2015年6月1日还30000元,2015年年底还30000元。款项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1月份还款5000元,并以其饲养的229只肉食鹅抵顶欠款69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和辩解、欠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原告给付借款后,被告负有按照约定还款的法定义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关于利息的约定,被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潘兆茹欠款人民币48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冬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