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路289号南方传媒大厦A座1408房。法定代表人:钟育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18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法律已确认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在本案被告所在地确定唯一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无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作管辖依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因此,本案管辖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本案管辖地应为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现杭州��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杭州蜂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广东南华智闻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徐 珺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