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仇利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仇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17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工业园区金城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仇跃明。诉讼代表人仇跃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人仇利敏(曾用名:仇丽敏),女,1975年11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系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浙江省海盐县。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被告人仇利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仇跃明、被告人仇利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依法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为抵扣税款,在无实际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采用资金回流、支付开票费等手段,由被告人仇利敏让黄某(另案处理)以海盐盛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虚开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号码分别为:16364748、16364749、16364750、24959056、24959066、24959067、24959068、24959069、24959070、24959071、04073677、04073678、04073679、04073680、04073681、06339648、06339649、06339650、06339651、06339652、06339653、06339654、06339655、06339656,虚开税款计人民币373827.09元,且均已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单位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已补缴了上述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仇利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虞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海盐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抵扣证明,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分户明细对账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在无实际货物购销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骗取国家税款计人民币373827.09元,被告人仇利敏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单位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被告人仇利敏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已补缴全部税款,依法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海盐佳友标准件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仇利敏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玲英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人民陪审员 沈季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李琳 关注公众号“”